國立中正大學通訊工程學系組織要點

88.10.08通訊所所務會議通過

90.04.11通訊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

93.03.17通訊系第六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93.05.05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
一、 國立中正大學通訊工程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為處理本系有關事務,依國立中正大學組織規程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,特訂本組織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二、 本系設系務會議,由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之,為本系最高決議機構,系主任為召集人。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乙次,系務會議之出席人數須達全體專任教師之2/3(含)以上始得開議。本系全體專任教師1/3以上連署要求時,系主任應於一週內召開會議。討論事項涉及職員、學生權益時,得邀請當事人或代表列席說明。

三、 系務會議之議決事項除特別規定外,悉以出席(含委託出席)人數之過半數票決。

四、 本系系主任任期一任三年,得連任一次。

五、 本系設教師評審委員會,審議有關本系教師之聘任、聘期、升等、停聘、不續聘、解聘、學術研究、資遣原因認定,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實施等會議事宜。除教師升等案外,教師評審委員會建議事項均須提系務會議議決。

六、 本系視實際需要得設立相關委員會,以協助處理本系事務。其成員由系務會議指派,委員會之建議事項均須由系務會議議決。

七、 本要點之修訂,須提系務會議審議,本系專任教師3/4(含)以上出席,並經出席人數2/3(含)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。

八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,報請院務會議核備後,陳請校長核閱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

國立中正大學通訊工程學系組織要點』修正對照表

修訂條文

說  明

一、國立中正大學通訊工程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為處理本系有關事務,依國立中正大學組織規程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,特訂本組織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一、國立中正大學通訊工程研究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處理本所有關事務,依國立中正大學組織規程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,特訂本組織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將通訊工程研究所更改為通訊工程學系。

二、本系系務會議,由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之,為本系最高決議機構,系主任為召集人。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乙次,系務會議之出席人數須達全體專任教師之2/3(含)以上使得開議。本系全體專任教師1/3以上連署要求時,系主任應於一週內召開會議。討論事項涉及職員、學生權益時,得邀請當事人或代表列席說明。

二、本所設所務會議,由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之,為本所最高決議機構,所長為召集人。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乙次,所務會議之出席人數須達全體專任教師之3/4(含)以上使得開議。本所全體專任教師1/3以上連署要求時,所長應於三日內召開會議。討論事項涉及職員、學生權益時,得邀請當事人或代表列席說明。本所專任教師未達五人之前,經本所與電機、資工兩系協商且應本所要求,經電機、資工系務會議同意前來支援之教師,得視為本所專任教師

1.      條文內容修改。

2.      將本所更改為本系。

三、系務會議之議決事項除特別規定外,悉以出席(含委託出席)人數之過半數票決。

三、所務會議之議決事項除特別規定外,悉以出席(含委託出席)人數之過半數票決。

將本所更改為本系。

四、本系系主任任期一任三年,連任一次。

四、本所所長任期一任三年,最多可連任一次,所長連任時須有全所專任老師之2/3(含)以上同意。

1. 條文內容修改。

2. 將所長更改為系主任。

五、本系設教師評審委員會,審議有關本系教師之聘任、聘期、升等、停聘、不續聘、解聘、學術研究、資遣原因認定,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實施等會議事宜。除教師升等案外,教師評審委員會建議事項均須提系務會議議決。

五、本所設教師評審委員會,審議有關本所教師之聘任、聘期、升等、停聘、不續聘、解聘、學術研究、資遣原因認定,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實施等會議事宜。除教師升等案外,教師評審委員會建議事項均須提所務會議議決。

將本所更改為本系。

六、本系視實際需要設立相關委員會,以協助處理本系事務。其成員由系務會議指派,委員會之建議事項均須由系務會議議決。

六、本所得視實際需要設立相關委員會,以協助本所事務。其成員由所務會議指派,委員會之建議事項均須由所務會議議決。

將本所更改為本系。

七、本要點之修訂,須提系務會議審議,本系專任教師3/4(含)以上出席,並經出席人數2/3(含)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

七、本要點之修訂,須提所務會議審議,本所專任教師3/4(含)以上出席,並經出席人數2/3(含)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

將本所更改為本系。

八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,報請院務會議核備後,陳請校長核閱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八、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,報請院務會議核備後,陳請校長核閱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將所務會議更改為系務會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