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中正大學通訊工程學系組織要點 88.10.08通訊所所務會議通過 90.04.11通訊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3.03.17通訊系第六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.05.05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、 國立中正大學通訊工程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為處理本系有關事務,依國立中正大學組織規程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,特訂本組織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 二、 本系設系務會議,由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之,為本系最高決議機構,系主任為召集人。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乙次,系務會議之出席人數須達全體專任教師之2/3(含)以上始得開議。本系全體專任教師1/3以上連署要求時,系主任應於一週內召開會議。討論事項涉及職員、學生權益時,得邀請當事人或代表列席說明。 三、 系務會議之議決事項除特別規定外,悉以出席(含委託出席)人數之過半數票決。 四、 本系系主任任期一任三年,得連任一次。 五、 本系設教師評審委員會,審議有關本系教師之聘任、聘期、升等、停聘、不續聘、解聘、學術研究、資遣原因認定,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實施等會議事宜。除教師升等案外,教師評審委員會建議事項均須提系務會議議決。 六、 本系視實際需要得設立相關委員會,以協助處理本系事務。其成員由系務會議指派,委員會之建議事項均須由系務會議議決。 七、 本要點之修訂,須提系務會議審議,本系專任教師3/4(含)以上出席,並經出席人數2/3(含)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。 八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,報請院務會議核備後,陳請校長核閱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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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條文 |
原 條 文 |
說 明 |
一、國立中正大學通訊工程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為處理本系有關事務,依國立中正大學組織規程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,特訂本組織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 |
一、國立中正大學通訊工程研究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處理本所有關事務,依國立中正大學組織規程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,特訂本組織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 |
將通訊工程研究所更改為通訊工程學系。 |
二、本系設系務會議,由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之,為本系最高決議機構,系主任為召集人。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乙次,系務會議之出席人數須達全體專任教師之2/3(含)以上使得開議。本系全體專任教師1/3以上連署要求時,系主任應於一週內召開會議。討論事項涉及職員、學生權益時,得邀請當事人或代表列席說明。 |
二、本所設所務會議,由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之,為本所最高決議機構,所長為召集人。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乙次,所務會議之出席人數須達全體專任教師之3/4(含)以上使得開議。本所全體專任教師1/3以上連署要求時,所長應於三日內召開會議。討論事項涉及職員、學生權益時,得邀請當事人或代表列席說明。本所專任教師未達五人之前,經本所與電機、資工兩系協商且應本所要求,經電機、資工系務會議同意前來支援之教師,得視為本所專任教師。 |
1. 條文內容修改。 2. 將本所更改為本系。 |
三、系務會議之議決事項除特別規定外,悉以出席(含委託出席)人數之過半數票決。 |
三、所務會議之議決事項除特別規定外,悉以出席(含委託出席)人數之過半數票決。 |
將本所更改為本系。 |
四、本系系主任任期一任三年,得連任一次。 |
四、本所所長任期一任三年,最多可連任一次,所長連任時須有全所專任老師之2/3(含)以上同意。 |
1. 條文內容修改。 2. 將所長更改為系主任。 |
五、本系設教師評審委員會,審議有關本系教師之聘任、聘期、升等、停聘、不續聘、解聘、學術研究、資遣原因認定,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實施等會議事宜。除教師升等案外,教師評審委員會建議事項均須提系務會議議決。 |
五、本所設教師評審委員會,審議有關本所教師之聘任、聘期、升等、停聘、不續聘、解聘、學術研究、資遣原因認定,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實施等會議事宜。除教師升等案外,教師評審委員會建議事項均須提所務會議議決。 |
將本所更改為本系。 |
六、本系視實際需要得設立相關委員會,以協助處理本系事務。其成員由系務會議指派,委員會之建議事項均須由系務會議議決。 |
六、本所得視實際需要設立相關委員會,以協助本所事務。其成員由所務會議指派,委員會之建議事項均須由所務會議議決。 |
將本所更改為本系。 |
七、本要點之修訂,須提系務會議審議,本系專任教師3/4(含)以上出席,並經出席人數2/3(含)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|
七、本要點之修訂,須提所務會議審議,本所專任教師3/4(含)以上出席,並經出席人數2/3(含)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|
將本所更改為本系。 |
八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,報請院務會議核備後,陳請校長核閱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
八、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,報請院務會議核備後,陳請校長核閱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
將所務會議更改為系務會議。 |